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郴州市苏仙区本级取消的证明和盖章类材料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18〕4号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郴州市苏仙区本级取消的证明和
盖章类材料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审改办等十一个部门《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湖南省审改办《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湘审改办发〔2017〕6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郴政发〔2017〕14号)、《郴州市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郴政办函〔2017〕135号)、《关于公布〈郴州市苏仙区本级取消的证明和盖章类材料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郴政发〔2018〕1号)和《郴州市苏仙区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苏政办函〔2017〕67号)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区政府决定取消区直有关单位在行使行政权力和提供公共服务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的99项证明和盖章类材料,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清单管理
对已公布取消的证明和盖章类材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要求行政相对人和服务对象出具,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证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行使行政权力和提供公共服务中擅自增设前置条件或要求提供各类证明,因法律法规调整需要增设或调整的,须参照权力清单动态调整程序,报区委编办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由区政府批准公布。
二、切实方便群众办事
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作为,勇于担当。证明和盖章类材料取消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取消后的管理方式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后续衔接工作,不得懒政不作为,借故推脱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征询,认真协助调查,确保证明和盖章类材料的取消不影响申请人办事、不出现监管漏洞。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予以保留的证明和盖章类材料,要进一步开展自查清理,积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渠道,探索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为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清障搭台,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三、加大督查考核力度
将“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区直各部门“放管服”改革绩效考核,建立完善举报投诉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力度,强化落实责任。对不落实改革处理决定、擅自增加申请人负担、消极不作为或借故推责,甚至刁难办事人的依纪依规予以组织处理,严肃问责。
附件:郴州市苏仙区本级取消的证明和盖章类材料清单
(第一批)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郴州市苏仙区本级取消的证明和盖章类材料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要求出具证明盖章类材料的单位 |
证明盖章类 材料名称 |
证明盖章类材料涉及的 事项(子项)名称 |
证明盖章类材料 涉及的事项类型 |
取消后的管理方式 |
备 注 |
1 |
区人社局 |
毕业证书复印件 |
就业专项资金分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
其他行政权力(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人社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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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人社局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就业专项资金分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
其他行政权力(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人社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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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人社局 |
就业失业登记证 |
就业专项资金分配(灵活就业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
其他行政权力(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人社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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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人社局 |
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账单 |
就业专项资金分配(灵活就业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
其他行政权力(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人社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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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人社局 |
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
就业专项资金分配(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
其他行政权力(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人社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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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人社局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就业专项资金分配(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
其他行政权力(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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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人社局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认定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人社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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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人社局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特殊工时制审批(区级用工单位)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人社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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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区人社局 |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劳动用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人社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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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区人社局 |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人验资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初级)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
对应郴政发〔2016〕17号第17项清理。 |
11 |
区人社局(企业养老保险站) |
关系证明 |
区级养老保险、老工伤待遇给付 |
行政给付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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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区人社局(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站) |
劳动用工备案职工花名册复印件 |
用人单位人员参保登记(参保单位人员异动)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人社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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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区人社局(就业服务局) |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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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区人社局(就业服务局) |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 |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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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区人社局(就业服务局)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单位信息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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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区人社局(就业服务局) |
变更后的基本存款账户及缴费账户开户许可证 |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单位信息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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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区人社局(就业服务局) |
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更改姓名证明 |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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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区人社局(就业服务局) |
学历证明 |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人社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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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区人社局(就业服务局) |
学位证明 |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人社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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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区人社局(就业服务局) |
参加工作时间证明 |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人社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
2005年1月以前参加工作的失业人员和部队退伍军人需提供。 |
21 |
区人社局(就业服务局) |
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 |
提供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失业保险参保证明)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人社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
跨市、跨省需提供证明。 |
22 |
区人社局(就业服务局) |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证明 |
提供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失业保险参保证明)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人社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
跨市、跨省需提供证明。 |
23 |
区教育局 |
设立民办普通学校(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资产审计报告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义务教育)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审计报告。 |
对应郴政发〔2016〕17号第1项取消 |
24 |
区教育局 |
法人登记证书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义务教育)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教育局向法人登记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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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区教育局 |
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实习鉴定表 |
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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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水产局) |
营业执照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畜牧兽医水产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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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水产局) |
学历证明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畜牧兽医水产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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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水产局) |
专业技术资质证明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畜牧兽医水产局向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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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水产局) |
学历证明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畜牧兽医水产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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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水产局) |
专业技术资质证明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畜牧兽医水产局向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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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水产局) |
产品图纸及技术文件 |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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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水产局) |
营业执照 |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畜牧兽医水产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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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水产局) |
渔船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畜牧兽医水产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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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区安监局 |
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区发证)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安监局通过网络核验并加强后续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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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区安监局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新办)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安监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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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区安监局 |
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新办)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安监局加强后续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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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区安监局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延期)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安监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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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区安监局 |
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延期)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安监局加强后续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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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区卫生计生局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卫生计生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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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区卫生计生局 |
学历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改由区卫生计生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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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区卫生计生局 |
提交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所需的验资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对应审改办发〔2017〕4号第6项、湘审改办发〔2017〕6号文件第6项取消。 |
42 |
区卫生计生局 |
资产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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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区卫生计生局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卫生计生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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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区卫生计生局 |
营业执照 |
饮用水供水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餐饮服务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卫生计生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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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区卫生计生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
饮用水供水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餐饮服务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卫生计生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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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区卫生计生局 |
工伤认定决定书 |
传染病防治工作参与者致病、致残、致死补助及抚恤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卫生计生局向人社部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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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区卫生计生局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传染病防治工作参与者致病、致残、致死补助及抚恤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卫生计生局向人社部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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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区卫生计生局 |
工伤认定决定书 |
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卫生计生局向人社部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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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区卫生计生局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卫生计生局向人社部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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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区卫生计生局 |
户口簿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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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区卫生计生局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疗科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卫生计生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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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区公路管理局 |
工商营业执照 |
涉及公路安全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交通运输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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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区公路管理局 |
工商营业执照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交通运输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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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区公路管理局 |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公路管理局向公安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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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区公路管理局 |
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公路管理局向公安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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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作废声明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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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道路运输客车车辆道路运输证作废声明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客车车辆《道路运输证》遗失补办)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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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区发改局 |
营业执照 |
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目录》列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发改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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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区林业局 |
具有区域性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物种质资源证明 |
植物园设立审批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植物园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已体现相关内容。 |
|
60 |
区林业局 |
具有植物引种驯化、迁地保育工作的基础证明 |
植物园设立审批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植物园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已体现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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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区林业局 |
植物引种驯化工作人员资质证明 |
植物园设立审批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植物园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已体现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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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区林业局 |
迁地保育工作人员资质证明 |
植物园设立审批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植物园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已体现相关内容。 |
|
63 |
区林业局 |
有符合面积要求且无权属争议的土地证明 |
植物园设立审批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植物园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已体现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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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区林业局 |
工商营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主要林木的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林业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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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区林业局 |
资金证明材料 |
主要林木的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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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区林业局 |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保证证明 |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林业局加强后续监管。 |
|
67 |
区林业局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林业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68 |
区林业局 |
法人代表身份证 |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林业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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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区林业局 |
资金储备总额证明 |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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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区林业局 |
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协议 |
权限内临时占用林地(5公顷以下)、森林经营单位(集体)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林业局加强后续监管。 |
|
71 |
区林业局 |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林业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72 |
区林业局 |
林权流转申请书 |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73 |
区林业局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74 |
区档案局 |
身份证 |
档案业务咨询服务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75 |
区住建局 |
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核准(苏仙区建制镇辖区)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住建局向环保部门核实。 |
|
76 |
区住建局 |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核准(苏仙区建制镇辖区)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住建局向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77 |
区住建局 |
土地使用权证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核准(苏仙区建制镇辖区)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住建局向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78 |
区住建局 |
规划设计方案批复文件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核准(苏仙区建制镇辖区)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住建局向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79 |
区住建局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核准(苏仙区建制镇辖区)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住建局向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80 |
区住建局 |
人员无在建项目证明 |
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
81 |
区住建局 |
证件真实性证明 |
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住建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82 |
区住建局 |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备案 |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住建局向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83 |
区商务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受上级委托的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商务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84 |
区商务局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受上级委托的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商务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85 |
区政府办公室 (区民宗局) |
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 |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注销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相关信息已在备案表中体现。 |
|
86 |
区政府办公室 (区民宗局) |
宗教教职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注销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宗教教职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相关信息已在备案表中体现。 |
|
87 |
区政府办公室 (区民宗局) |
其它相关材料 |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注销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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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区文体新局 |
提交营业性演出活动所需的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
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
对应审改办发 〔2017〕4号第10项、湘审改办发〔2017〕6号文件第10项取消。 |
89 |
区文体新局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遗失声明 |
出版物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零售业务)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对应审改办发 〔2017〕4号第14项、湘审改办发〔2017〕6号文件第14项取消。 |
90 |
区文体新局 |
出版物印刷许可证遗失声明 |
印刷经营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对应审改办发 〔2017〕4号第17项、湘审改办发〔2017〕6号文件第17项取消。 |
91 |
区文体新局 |
成绩册 |
三级运动员证认定 |
行政确认 |
不在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文体新局向赛事组委会核实情况。 |
|
92 |
区文体新局 |
获奖证书 |
三级运动员证认定 |
行政确认 |
不在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文体新局向赛事组委会核实情况。 |
|
93 |
区文体新局 |
成绩证书 |
三级运动员证认定 |
行政确认 |
不在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文体新局向赛事组委会核实情况。 |
|
94 |
区文体新局 |
毕业证 |
三级运动员证认定 |
行政确认 |
不在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文体新局向有关部门核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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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区文体新局 |
成绩证明单 |
三级运动员证认定 |
行政确认 |
不在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文体新局向赛事组委会核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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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区文体新局 |
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认定 |
行政确认 |
不在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文体新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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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区文体新局 |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 |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认定 |
行政确认 |
不在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文体新局通过网络核验或者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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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区文体新局 |
培训合格证 |
三级裁判员认定 |
行政确认 |
不在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文体新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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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区经科局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区经科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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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印发